拿什么法律保护你,我的金融消费者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已经得到政府关注,并且连续出台相应指导意见的行业,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行业,虽然随着行业规范化发展,年化收益水平已经在不断趋于理性,高息不复,但是仍是银行利率的数十倍,余额宝的数倍。因此,P2P的投资人队伍在不断壮大,截止至2017年年中,P2P理财年参人数已破2000万,成为人民理财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

但是,政策法规虽然频频出台,却都集中于约束平台方面,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仍体现出诸多不足。平台一旦跑路或者被经侦,消费者除了“土法围城”或自发组织联系企业法人外,没有合理合规的维权渠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适用方面存在着相当的困境。

1. 民法保护有局限

民法其本性毕竟不是限权法,而是确权法。民法不可能丧失它的本性而对私权进行全方位的限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如果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只能适用民法有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且囿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决定了民法对消费者权益救济力度有限。

2. 消费者保护法难实现

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旧局限于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以及诉讼等传统保护方式和手段,这些保护方式都只适用于线下消费的情形,并没有考虑到网上消费的特殊之处。消费者与企业法人的直接沟通往往需要跨地域、跨时间,极大的增加了维权成本。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框架

首先,应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2014年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金融服务提供者履行必要的信息提供义务,规定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具体责任等,但是在事后追偿和破产清算时消费者的优先权争取方面仍有欠缺,而这往往才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一方面积极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线维权机制,在传统维权途径的基础上扩展维权渠道,同时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促使纠纷的解决。让日后消费者维权不再无方向、无组织、无希望。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在电子交易凭证的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这个部分是目前监管层面的重点项目,从2014年的无法可依,到现在出台了多项指导政策,行业的确在往更加健康、更加规范的方向前进。

未来我们需求的,是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保证监管机构之间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各行其是,促进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的形成。

加强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互联网扩张了金融的交易边界,使其服务于广大传统金融未覆盖的群体。然而,由于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风险承担等方面的能力较弱,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也比较欠缺,加上在金融行业本身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致使他们更容易在虚拟化的交易遭受误导和欺诈。

因此,要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其自身的风险和安全意识必不可少。政府以及相关监管机构、金融企业应通过媒体、网络等手段加大对社会公众在金融知识、金融风险及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培养社会公众承担金融风险后果的意识,提高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水平,以减少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历史在重演,每一个理财产品的出现和推广,都离不开“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们中的一部分摘得了果树上最甜的果子,另一部分遗憾踩雷掉下树去。但是,一个行业想要持久运营,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消费者自己的意识要提高,政府法规的“护栏”却也应该及时跟进。希望未来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有法可依,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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