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号文后的互联网资管:哪些业务违规? 存量业务如何化解

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下称《29号文》)。文件明确指出,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而“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也被明令禁止。

29号文下发之后,互金圈引发震动,但是如何具体理解29号文中规定的几项业务,哪些业务是属于禁止的很多人并不是十分明确。

此外,6月30日的大限所剩时日不多,在大限到来之前,平台如何处理违规的存量业务呢?

下面我们一条条来解释。

划重点:禁止了哪些业务

1、牌照先行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薄荷叔:“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目前称为“一行两会”。根据监管系列发文,目前仅有一行两会颁发的牌照才有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资质。该等类型的牌照主要是基金销售、公募基金、保险经纪、保险、保险代理等。

此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资管业务”基本代指所有“非P2P”且“非持牌”的互联网理财活动。

根据新规的要求,除基于一行两会颁布的牌照或P2P牌照设计产品,其他任何类型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全部都不!合!规!

最为典型的是这两种:

一、定向委托投资模式

二、收益权转让模式

2、金交所合作模式被一刀切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如果该等产品能够做到“非公开发行“,并且能够“符合金交所产品相关监管要求“,那么该等产品能否与互联网资管平台继续开展合作?还是根据64号文的从严解释一刀切?

薄荷叔表示:不要抱有幻想了!自64号文开始实际执行,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的监管口径始终是一!刀!切!

监管机关的观点是:只要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开展合作,则必然违反64号文、31号文、38号文、37号文。在互金资管新规禁止“导流模式”后,我们认为,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合作空间。

3、保险、公募基金等其他产品引流是否合规

既然金交所产品的引流不能做了,那么互金平台去引流其他产品,比如保险、公募基金等,这种模式还能做吗?前置直销模式是否可行?

对于引流模式能否操作,其实很简单,只要把握两个要点:

一、引流的最终产品是不是持牌的产品,只要是非持牌的产品就不行。

二、引流是否采取前台页面跳转的方式,比如H5页面跳转,非页面跳转就不行。

对于目前市场中十分常见的通过后台API接口对接实现的前置直销式的基金销售,由于其属于后台接入技术,而非前台页面跳转,因此在目前的监管口径下,也属于不合规的模式。

此类前置直销平台以及其他非页面跳转类的平台,需要在6月30日前获得相应的资质,或将存量全部化解至零。

4、如何解决违规存量业务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如何解决平台的存量违规业务,目前至少有三种解决方案:

(1)拿牌照

在6月30日前,缺什么牌照拿什么牌照,合理合规经营。

但是,薄荷叔觉得,这么短的时间,拿牌照的事就别想了,先别说繁琐的申请流程和非常高的申请标准,即使都符合审核都来不及。

(2)提前兑付

违规存量业务进行提前兑付,涉及到资产、资金两端,在发行产品的时候是否允许可以提前兑付是第一个问题,即使允许,那么资产端能不能提前拿出钱来,又是第二个问题。

(3)引入第三方平台接盘

化解存量的目的是确保线上不特定C端投资人不再持有产品即可,是一个完全以结果为导向的动作。因此,由特定第三方(平台所属集团内外部主体均可)“接盘”相应的产品即可。具体操作则是引入第三方将项目投资人的收益权收购。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监管的目的是不希望C端投资人继续持有产品,因此在化解存量时不应由其他互联网平台“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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