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踩雷了 P2P投资人维权如何步步为营

  【编者按:近几个月来,网贷行业问题平台频发,使得投资人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在问题平台事件中,能够维权成功的仅占少部分。正值3.15消费者维权日之际,网贷专栏推出“3.15选题”约稿,从“遇到平台出事,投资人该怎么办?”“如何在网贷中实现安全投资?”两个角度征集稿件,目前已陆续收到投稿。本周专栏将挑选其中部分优秀作品分享给大家,以期能够给大家的投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P2P网贷如何维权,一直是投资人密切关注的问题。借3•15消费者权益日之机,有关网贷维权的问题,笔者将从借款逾期和提现困难、跑路两大方面进行分析,希望一定程度上能警醒投资人提高法律维权意识,获得收益的同时,并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实现自身权益的维护,从而保障投资安全。也期望有利于促进P2P行业网贷的规范化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但是,笔者也需在此提醒各位投资人,尽管法律为网贷投资人维权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但是实践操作中依然是困难重重。除了事后的维权救济之外,投资人也应当事先做好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并且仔细研读投资协议,以降低投资风险。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平台与投资人之间交易协议的不同,维权方式的选择也不尽相同,各位投资人需根据自身情况妥善选择。

  一、借款逾期,严厉治“老赖”

  1.自行协商、调解

  当发生借款逾期的情况,网贷平台尊重投资人的知情权,应尽量披露相关违约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投资人进而可以主动联系借款人,并要求对方在宽限期内清偿债务。网络借贷双方如能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为了保障投资人能有效、及时实现到期债权,针对还款方式(如以借款人的资产抵债)、延期履行期限、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或保证)、减免部分还款额等延期还款的协议内容,应要求债务人签订书面的履行还款承诺书。尤其要注意的是,为了防范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产生后续的违约纠纷,应详实制定借款人清偿债务计划和损害赔偿方案;并在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成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中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以确定后续起诉时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管辖协议或条款中,一般投资人可约定由己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于维权时获得优势和降低司法成本。此外,如果网络借贷双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旦经法院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违约借款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签发律师函催收

  律师函,俗称“合法的恐吓信”,简而言之,即通过签发的律师函,让借款人认识到违约问题的严重性,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清偿债务将在诉讼和仲裁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追偿债务中一种较为便捷且有效的方式。网贷投资人在无法完成自行与对方协商实现债权后,为了有效实现逾期债权的追偿,一般在正式启动司法程序前委托专业的律师发律师函向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催收。通过签发律师函,可以澄清相关事实并对借款人违约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促进网络借贷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此外,投资人通过律师函催收,也能及时顺延普通债权2年的诉讼时效,这对于追款借款是相当必要的。

  3.及时提起诉讼

  当投资人因借款人欺诈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或对借款合同的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投资人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相反,如果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受损害的投资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很有可能因投资人未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项权利,撤销权消灭而无法要求借款人予以返还本金和利息。此外,没有担保或抵押的借款,即使投资人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借款人可能以失清偿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和解协议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借款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网贷投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的借款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一旦法院将失信被执行的借款人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加重被执行借款人违约违法的“失信成本”,一旦失信人的消极信用评价或被降低信用等级,“老赖”们在未来商事活动中的招投标、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将受到严重的信用惩戒影响。根据目前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的《“共同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受到信用惩戒的对象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这也就意味着当网贷投资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违约的借款人将付出相应的惨重代价。

  二、提现困难或跑路,维权“步步惊心”

  不难发现,平台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与平台实际运营人员,可能并不相同。对平台真实背景投资人并不能完全了解,一旦出现运营困难,尤其是提现困难,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网上答疑、录制视频、投资人小规模见面会等方式,出面解释并及时疏解投资人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应当注意起刑点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对象3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对象15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遇此问题时,为了避免因民事赔偿无力后因涉案人数和金额众多而构成刑事犯罪,目前不少的P2P平台由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列出借款人投资资金回收时间表,按照每个时间节点兑现承诺。

  1.“散户”人多钱少,维权靠团结

  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问题平台,“散户”涉案金额数量较少,可获得部分甚至完全赔付的机率大,投资人维权时应当注意:一是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情况,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由“散户”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经被代表的投资人同意,代表人可以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网贷平台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二是起诉时人数尚不确定的,在法院发出公告后,相关的投资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向法院登记。且由法院从登记的权利人中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投资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投资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和裁定,一定程度上也能节约网贷投资人的司法维权成本。经“大户”投资人认可后,提现困难的平台,通过实物、股权、中远期利益等方式制定借款人清偿债务计划,并稳定局面以免进一步恶化。

  2.多样还款方式,法律后果大不同

  不少投资人,尤其是大户,除了勇于接受现状承担巨额损失外,还寄希望于通过增资P2P平台以赢得微弱翻盘。其中,对于还款计划,投资人维权时应对以下三种方案作区分:

  a. 方案一:约定由第三方清偿所有债务

  当发生提现困难时,平台与投资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清偿投资人现有债务,又应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形式:

  第一种是,提现困难的平台约定由相关联或其他第三方企业向投资人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并不意味着平台不再承担责任,投资人沉淀在平台的账户资金,在第三人不履行清偿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P2P平台仍然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平台经投资人同意进行债务转让。根据《合同法》第84、89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此时,投资人将只能向承担该债务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但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应当承担与P2P平台主债务有关的担保等从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P2P平台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合同义务;而分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b. 方案二:投资人继续增资,现有债务由平台在一定期限内偿付本金

  对于投资人继续增资延期受偿,P2P平台其实采取的是借新贷还旧贷模式,以新注入的投资资金偿付先前提现困难的投资人账户资金。对于这种方案是否可以接受,还需甄别P2P平台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如投资人认为该平台“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愿意承受挤兑后平台倒闭进入破产程序按比例受偿,那也无可指摘。

  c. 方案三:投资人现有债务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权

  根据工商总局2012年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针对平台提倡的“债转股”清偿方案,网贷投资人应当清楚认识到自身享有的债权转换为借款企业的股权的不同法律后果,尤其要注意:

  一是债转股的范围:仅限于如下3种债权: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2)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二是债转股的程序:首先,网贷投资人与借贷企业双方应当保证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其次,达成债转股协议后,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和出据验资证明;再次,召开股东大会确认债转股金额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后,投资人和借款企业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并应当由双方向工商总局提交。

  三是债转股的有效性:对于仍然寄希望于通过持股P2P平台以赢得微弱翻盘的投资人而言,应当理智分析该平台是否能通过债权股的方式而持续经营。如果该平台濒临破产倒闭已经“无起死回生”的可能,即使持有平台的股份也是无济于事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投资人持有该平台大量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投资人本想通过债转股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却因成为倒闭平台股东,而面临承担公司破产时要以其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更巨大债务,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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