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拍卖之前原业主把钱还上了 该怎么办?

这两天广东高院《关于进步一规范司法拍卖不动产移交的指导意见(试行)》又刷爆了房叔的朋友圈。

很多圈内做司法不动产生意的朋友都在嚷嚷这事儿,下午房叔在坐在马桶上认真研读了一下这个文件,有了一些不成熟的小看法,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其实在前几个月的时候,就在吹这个加强执行法拍交吉的风,具体从哪来?

房叔记得广东高院的领导们早在2019年的第73号文件《关于“南粤执行风暴2019”的专项活动方案》里,就已经把司法拍卖不动产交付问题正式提出来,并在该文第11条明确提出:“全面规范网拍不动产清场交付”。

经过好几个月相当周密精细严谨的调查调研学习以及拍脑袋就想出了这么一个专项指导意见。

该意见里明确以清场交付为原则,该意见中第一条的第二款写明:“执行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拍卖前对执行标的先行清场。”

针对这项条款,房叔想问的是:如果在拍卖之前,法院就对拍卖标的进行清场,而原业主却刚好在拍卖之前也把钱还上了,法院负责“恢复原状”吗?

吃瓜群众可能对这句话比较难理解,房叔来举一个例子:

隔壁老王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成功的欠了一屁股烂账无法偿还,债主查封了老王的房子,法院按照相关的程序准备进行拍卖这一套房子,在拍卖前,法院通过各种方式算尽了老王确实没有钱还了,只能拍卖这一套房子。

于是在拍卖前,按照高院的指导意见把老王赶到了隔壁住,并把老王房子里的各种物件也都搬到了指定地点。

这个时候,老王的祖坟开始冒起了青烟,在老王十八代祖宗的保佑下,老王用仅有的十块钱买了双色球,并且中了大奖。

老王用中的大奖在房子拍卖前把各种钱都还上了。

拍卖的申请人拿到钱,也申请不用拍卖了。那老王被清空的房子,法院负责把那些东西在搬回来吗?

假如在清空过程中对老王的房子或者房子中的某些物品有了毁损,法院负责赔偿吗?

当然,咱们不是领导,房叔只是大胆的提出一个疑惑:法院预先清空的司法拍卖不动产,真的不用考虑这些小概率事件吗?

如果考虑的话,按照房叔的理解,这一条的实操性是不是很一般?

如果不能解决预先清场的问题,那所有原本不能交付的房子,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只能后置清场处理,毕竟上头领导给的是指导意见。

但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更想知道的是,咱们买了这种房子,党和人民都说给交付,后期处理要多长时间?三个月还是三年?

清场相关的费用,按照指导意见说的是被执行人承担,这个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如果原业主已经破产,这个钱他还付得了吗?

这里房叔可以给大家举一个很极端的例子。

如果清场费用需要申请人垫付,且垫付的费用是一笔相当大的费用,但标的的原业主本身已经资不抵债了,这个钱实际最后还是落在购买人头上。这样加起来会不会比买个正常二手房还贵?

假如这个费用加上拍卖房的房款已经市场二手房价格差距不大的话,谁还会买法拍房?这也意味着司法拍不动产市场将立刻回归冰点!

套用小时候学政治里面背的一句话: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崎岖的。

这只是一些小担心,房叔坚决相信司法的进步会逐步的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受惠。

最后,附上

广东高院《关于进步一规范司法拍卖不动产移交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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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拍卖之前原业主把钱还上了 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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