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解释,你知道它们背后的坑吗?

保大师:“这款产品实际年化率很低,你有点被坑了,不过如果没啥大事这几年暂时不建议退保,先放着吧。”


某君:“年化率是啥?”


保大师:“emmm......就是......%%$#[email protected]&*&......”


某君:“就是说赚的钱少呗,那为啥还不退保?”


保大师:“因为这款产品现金价值很低,近几年退保损失太大了。”


某君:“现金价值是啥?”


保大师:“emmm......”


类似以上对话,经常会出现。


保大师发现,很多对保险不是非常熟悉的朋友在看保险条款,甚至是在看不那么艰涩的产品宣传页时,也经常有那么一些概念不是很理解,或者存在一些误解。

因此,保大师为大家整理了20个非常基础、也非常重要的保险名词,用浅显的语言为大家解释一下。更关键的是,一些概念背后可能藏着的坑,也要为大家揭露出来。

今天是第一部分,和条款的保障责任相关的一部分名词,你真的了解吗?你知道它们背后的坑吗?


1、主险/附加险

这是一组相对概念。主险就是一份保险的固定主体,是必须要买的那部分;附加险是指在买了主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的部分。

当然,有一些附加险也是必须购买的,比如平安福,主险是一份终身寿险,而它的附加重疾险,也不可以不购买。

多数附加险,还是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的。

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你想买什么保险,就一定要认准主险就是这类保险。举例来说,你想买重疾险,请就选择一款主险是重疾险的产品,有没有附加险也并不重要。如果你买了一款主险是两全险,附加险才是重疾险的产品,那你就白花了很多冤枉钱了,因为你为了买这款重疾险,必须多买一份你并不想要的两全险。


2、全残/伤残

这是一组有差异的概念,一般在买意外险时尤其要警惕,仅一字之差,实际天差地别。

意外险赔多少,是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里的分级来决定的。该文件把伤残情况按严重程度分为了10个等级,1级最严重,可赔付基本保额100%;2级次之,赔付基本保额90%......10级是能拿到理赔的“相对最不严重”等级,赔基本保额10%。

如果一款意外险保障“身故/伤残”,那么1-10级都能理赔,大不了只受了10级伤,也能拿到基本保额10%。

但是如果一款意外险保障“身故/全残”,那就非常讨厌了,“全残”只保障1级伤残,2-10级都不赔。


1级啥程度?全身瘫痪、变成植物人、两眼眼球都摘除、四肢里截去三肢.....这些是1级伤残的部分情况。

你猜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是几级?答案是4级;你猜胸部损伤导致8根肋骨骨折是几级?答案是9级。

这就是人们经常吐槽意外险不残不赔的很大原因了。请大家买意外险一定要选保障“身故/伤残”而不是“身故/全残”的产品,那就不会“不残不赔”了。


3、中症/轻症

中症和轻症是指病情程度未到重疾理赔标准的状况,赔付金额也会比重疾少。

这是为了让客户即使没达到重疾理赔标准,也有机会获得一笔理赔金安心治病养病,本身是一项很不错的设计。

大家挑产品时要注意,高发的中症和轻症,要覆盖完全,否则就是有缺陷。


保险名词解释,你知道它们背后的坑吗? 保险知识


关于高发轻症,有些业内人士有不同的观点,比如认为还要加上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或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其实也有一些道理。不过以上8种,是无论如何一定要有的。


值得说明的是,其中,“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在目前的很多产品里,会略微提升理赔要求,然后列入中症,名称也成为“中度脑中风后遗症”。那么原来的轻症理赔标准的“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还有没有呢?不同产品情况不一样,有的会保留,有的没有保留。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也可能会存在“升级”现象,目前的产品对该项病症的保障大致分两种:一种是比较传统的,III度烧伤在全身面积的10%-20%,归为“较小面积III度烧伤”;另一种是升级版,III度烧伤面积在全身面积10%-15%,为轻症,名称为“较小面积III度烧伤”,如果面积达到15%-20%,升级为中症,名称为“中度面积III度烧伤”。两种情况,都很常见,视产品而定。


4、疾病分组

疾病分组是指,在多次赔付产品里,疾病被分成多个组,同一组里,只赔付该组的一种疾病。

举例来说,a病和b病分在A组,c病和d病分在B组。如果理赔过a病了,下次如果罹患b病,不赔;如果罹患c病或d病,可以赔。

目前绝大多数产品,中症和轻症都不分组了。但重疾多次赔付的产品还是会分组的,这里提醒大家,恶性肿瘤一定要和其他高发重疾(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脑中风后遗症)不在同一组里,否则请pass该产品。


5、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这个概念,肯定不会在保险条款或产品宣传页上出现,但是有些朋友可能会听过,而且,当他们听到时,一般在大坑的边缘。

这是保险法中的一条,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看字面意思,不如实告知,只要两年后出险,也得赔。

于是一些代理人为了出单,用这个来怂恿客户带病投保。

巨坑在此。

这项条款本意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恶意拒赔,但如果成为一些投保人恶意骗保的工具,明显也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在我们国家目前的司法实践里,如果拒赔起诉到法院,非常明确投保人就是恶意带病投保以企图获得理赔金,那么基本上是保险公司胜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起作用。

举例来说,某人在2009年投保了重疾险,投保前已诊断出尿毒症,在2013年提出“终末期肾病”理赔。这种情况,就算闹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因为这是太明显的恶意骗保了。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类似的案例其实不少,上面就是其中一个,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翻一翻。

这里还请大家,如实做好健康告知,不怕保险公司恶意拒赔,你身正不怕影子歪,法律一定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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