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资管对标基金还是信托?

银行理财资管对标基金还是信托?银行理财产品在当下的金融市场下,虽然受到政策上的少许调控,当前银行理财争取主体地位的诉求是,与其他资管产品拥有平等的开户、交易、质押、诉讼等权利,以保护银行资管产品的持有人和管理人权益,另一方面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那么银行理财资管对标基金还是信托?

银行理财资管对标基金还是信托?

银行资管主体地位三步走

银行资管发展至今,一直面临着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在业务推进中,由于主体地位的欠缺,被迫选择通过多层嵌套其它资管产品来进行投资。

比如,银行理财产品在资本市场不得直接开户,只能借助于券商、信托的通道;相比基金等机构,在风险对冲工具的可获性和交易的时效性上均受较大影响;抵质押物也无法直接置于银行理财产品名下,后续质押物的管理与处置也不如银行自营投资安全与便捷。

当前银行理财争取主体地位的诉求是,与其他资管产品拥有平等的开户、交易、质押、诉讼等权利,以保护银行资管产品的持有人和管理人权益,另一方面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未来银行资管法律地位的界定有三个层次的推进建议:一是明确给予银行理财产品本身SPV的法律地位,享有与其它资管产品同等的各要素市场的开户和投资资格;二是给予银行资管机构独立的法人身份,真正实现表内表外的风险隔离,缩短交易链条,直接开展各项投资业务,包括非标业务;三是适时允许银行设立资管子公司,给予银行资管机构独立的法人身份。纵观大资管行业中,保险、基金、信托、券商均设立了自己的资管子公司。

同时在此过程中,还建议给予所有资产管理机构产品统一标准和资质。

一是给予所有资产管理机构、产品同等的债券市场、资本市场、非标市场的开户和投资的身份。在未赋予理财主体资格的过渡期,要求“谁出资金、谁负责”的原则穿透管理。

二是对于非标资产定义统一标准,避免监管套利。例如股票质押回购,在银行理财被定义为非标,但在券商是标。

三是建议同步规范销售环节,包括统一标准和下发信息披露规范与标准合同。现阶段,银行理财在客户准入、起点金额、首次面签、代销机构等方面都更为严格。

银行理财对标基金还是信托?

无论是此前的市场讨论,还是央行协同相关部门起草的统一监管《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银行理财的未来定位,都倾向于向公募基金对标。但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调研,银行理财完全公募基金化,不仅较难实现,也忽视了银行理财的独特性和价值。

公募基金在最初定位上,就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相关权责利的顶层设计。银行理财则是特定历史下的一个产物。目前银行理财与公募基金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分配与收益方式不同。银行理财的投资者获得的是固定收益,其他超额收益或损失由银行承担;基金的所有收益或损失,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只收取管理费。

第二,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基金份额基本以净值反映。货币基金虽然是摊余成本,但配以影子估值防止估值偏离太大。银行理财基本上都是摊余成本估值(投资有“非标”也是主要因素),真正意义上的净值产品比例非常小。

第三,资产配置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监管对各类公募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评级等都有具体要求,银行基本上没有要求,且没有约束至每一个产品;信息披露方面,基金对于所有公募的季报、年报,以及需要披露的具体事宜都有明确要求,银行理财一般只能披露区间,无法穿透披露到所有的持仓明细。

第四,风险控制要求不同。公募基金采用严格的托管制度,基金托管人在风险控制的落实上有明确要求,更多是风险控制的管理过程导向;银行理财则是在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表外化背景下最终收益偿付结果导向的产物。

多名接受调研的银行人士均提及,如果现阶段要求银行理财贸然照搬公募基金的模式,在将近30万亿存量市场的情况下,加之银行理财又对接委外资金,资本市场配资,定向增发的资金,甚至某些PE的资金,交叉性的金融风险传递和自我强化,可能比表面暴露的风险更大,无论如何均需要新老划断。

以上内容就是银行理财资管对标基金还是信托的相关信息,对于银行理财的定位,更倾向于采用信托关系,而不是基金的顶层框架。还有接近监管的人士认为,将除公募基金之外的资管产品纳入信托的法律框架下,完善大信托法(目前国内信托几乎因通道而生),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银行理财资管对标基金还是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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