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隐性外债

所谓隐性外债,是指游离于国家外债管理部门监管之外,以各种形式隐匿起来,实际上需要按契约以外国货币支付给境外债权人的债务。这是一种违法或违规的债务。

近年来我国隐性外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隐性外债的产生和扩大,影响了国家正常的外债管理,对国家外债管理体系乃至整个宏观经济都构成较大的风险。

隐性外债的类型及存在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根据隐性外债的不同情况,可以把它划分为隐瞒的外债、变相的外债和潜在的外债三种类型。隐瞒的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债权人借人,但没有向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债,其特征是故意隐瞒;变相的负债是指以各种形式掩盖起来,表面上不表现为外债、而实质上需以外币偿还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潜在的外债是指或有外债,如中方为合资企业外方提供担保的外债及境内母公司为境外注册的子公司担保的债务等。以上三种类型的隐性外债以不同的具体形式存在,主要有下列几种:

1.超指标筹借的外债。一些拥有外债指标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为了多融资,往往突破指标限额筹借外债;或以同一外债指标重复举债,而仅仅把指标内外债申报登记,超出指标部分的外债则隐瞒不报,这种现象在实行短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较为普遍。此外,为满足外汇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对外债成本的要求,一些机构往往把高于规定部分的成本作技术处理,分离合约及支付,隐瞒部分债务。仅已宣布破产的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查违规超指标举借外债达4.19亿美元。另外,其通过境外子公司筹借的外债大约有10亿美元。

2.“三资企业”没有登记备案的外债。1983年公布实施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对"三资企业"向外借款规定:自行借款,无需批准,事后备案。这部分企业由于有外方股东,与境外金融机构或客商联系密切,向外融资较频繁。既有长期借款,也有贸易项下的信用证融资及流动资金借款。由于对外借款无需事先批准,这些企业往往忽视事后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漏报或少报现象较为普遍。

3.中方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的直接投资。规范的投资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但国内一些投资项目,尤其是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中方往往以契约形式保证外方投资高额的固定回报。不但优先以项目收益(不足部分由中方股东或地方政府垫付)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外方投资本息(利息率通常比国外商业贷款利率高),而且外方在收回投资本息后,还可参与高比例的分红。如粤西某市引入香港N财团投资30亿港元用于辖区内路桥建设二八年内分期还本付息,年息10%,回收投资款后按40%比例参与分红;香港H财团投资珠江三角洲某市A电厂一亿美元,按年息17%收取固定回报;广州"新三桥"项目,总投资32亿元人民币,协议规定外方投资70%(后实际出资1.44亿美元),分期还本付息,年息10%,回收投资后按 50%比例参与分红。这实质上是一种逃避监管的高息借贷行为。

4.中方为境外机构担保的外债。对外担保一直被视为或有外债,但实际上不少由中方为境外机构担保的外债,已由中方履行或将履行偿还义务。中方为境外机构担保的外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资企业中方股东或主管单位为外方股东提供的担保;另一种是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促成项目上马,中方往往为合作外方借款作担保,以弥补外方资金不足。但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被外方控制,中方担保人对担保风险认识不足,导致不少债务风险已由中方担保人实际承担;境外子公司实力不够,其融资需要母公司提供担保。母公司需要融通资金,则利用担保不受借款指标限制、管理较宽松的有利条件,由母公司担保以子公司的名义出面融资。此外,以外方股东名义借款,由合资企业担保或抵押借入外债,往往由合资企业偿还。这些债务在官方统计中得不到反映。

5.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借入的外债。与中资租赁公司不同,我国二十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由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没有金融许可证,但从事的却是融资租赁业务。这些公司的外方股东往往是一些国际大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这层背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较容易获得外方股东和第三者银行的贷款。合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外融资进口设备出租给国内企业使用,国内企业实际上使用了经租赁公司转借的外债。这部分外债游离于国家外债指标管理之外。

6.境外中资机构对国内企业的各类融资。境外中资机构,尤其是驻港澳中资企业,本身与境内有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一方面发挥着筹资窗口的作用,另方面又为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起中介作用。或代开信用证,或在境外代付定金等前期费用,或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汇入资金给境内企业使用。如广东驻港某企业,1994-1998年以开信用证、贷款、合作投资(假投资真贷款)方式借给境内企业超过一亿美元,绝大部分没有在外汇管理部门登记。

另外,隐性外债还以其他形式存在。如利用商品交易(进口设备延期付款等)变相融资形成的债务;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形成的债务;利用远期信用证(3-6个月)虚拟进口货物融资;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等。

由于隐性外债的特点,我们尚无法收集系统的统计资料,对全国范围的隐性外债规模作出较准确的测算。国外有些机构认为,如果将隐性外债计算在内,我国外债余额接近3000亿美元。从我们接触的大量个案推测,保守估算我国隐性外债起码占官方公布外债余额的20%以上,也即在300亿美元以上。这一估计有待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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