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汇百科货币系列:人民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于1948年12月1日首次发行的货币,建国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1日成立以来,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了包括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人民币在ISO 4217简称为CNY(China Yuan),不过更常用的缩写是RMB(Ren Min Bi);人民币符号为“ ¥”。人民币按照材料的自然属性划分,有金属币(亦称硬币)、 纸币(亦称钞票)。无论纸币、硬币均等价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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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定货币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分已经退出了法定货币行列)。主辅币换算关系:1元等于10角。人民币没有规定法定含金量,它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

发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人民币发行基金是指由制钞厂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保管的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人民币。 发行基金的调拔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通过普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实现。商业银行存取款必须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人民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对商业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中国人民银行

取现金,以开户商业银行为单位办理;开户商业银行下属基层处(所)的现金,由开户商业银行调剂后统一向人民银行存取。当商业银行基层行处现金不足时,商业银行应填写现金支票,到当地人民银行在其存款账户余额内提取现金,于是人民币从发行库转移到商业银行基层行处的业务库,这意味着这部分人民币进入流通领域。当商业银行基层行处的现金超过其业务库库存限额时,商业银行应将超过的部分填制现金交款单,送交人民银行。该部分人民币进入发行库,意味着退出流通领域。

发行原则

人民币发行的三大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与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垄断货币发行,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者发行变相货币。(2)计划发行原则。(3)经济发行原则。

流通领域

港澳

人民币在中国香港和澳门不是法定货币。他们有按基本法自行决定发行的香港元和澳门元。但是现在港澳地区有些商店接受使用人民币交易,而一些香港的银行亦开设人民币户口,容许市民存入﹑提取或转帐人民币现钞。2003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委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

台湾

台湾的法定货币为新台币,所有的买卖交易皆以新台币进行。所以,在台湾境内一般商家不接受使用人民币。台湾法律亦仅认为人民币是“有价证券”,不具有通货身份。台湾之银行一般均不接收人民币的兑换,但马祖和金门的金融机构、码头及航站分别在2005年10月3日和10月4日开办兑换人民币,每次上限为人民币两万元。2008年7月4日起,随着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周末包机”等“三通”实现,在台湾本岛可以在金融机构、码头及航站自由抽换但有一定的限度。

其它地区 人民币在朝鲜的外汇商店可以自由使用。人民币在越南少数地区主要是北部边境可以使用。人民币在新加坡部分商店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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