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其他有关问题

(一)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将全额划入其“备付金存款”账户,同时,将“备付金存款”账户改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从1998年9月份起,两家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5%调到6%;从1999年1月份起,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到8%。

  (二)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270号文件规定要求,已按10%存款准备金率上缴的农村信用社,这次改革后,存款准备金率统一为8%。其从“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入“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按一般存款余额的2%执行。

  (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全额将其划入其“备付金存款”账户,同时,“备付金存款”将账户改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在批准期限内,其应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按扣除经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数额掌握。计算公式为:

  旬内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8%-批准已动用的存款准备金月内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8%-批准已动用的存款准备金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务必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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