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资金安排及账户合并

(一)资金划转结束后,4月10日前,金融机构法人应将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将其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5%的资金,于四月十一日从其“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出,专项存入人民银行为其设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经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其“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不足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5%的,人民银行将全部资金从其“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入其“临时存款”账户。

  (二)金融机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支配和使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动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安排另行通知。

  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专门用于认购专项国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用于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

  城乡信用社“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按以下顺序使用,将首先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其次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剩余资金用于归还同业欠款。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按以下顺序使用,首先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其次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剩余资金用于归还同业欠款。

  (三)在设立金融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同时,各金融机构法人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与“备付金存款”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其分支机构的“备付金存款”账户改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四)金融机构“缴来一般存款”、“备付金存款”、“临时存款”账户,统一执行准备金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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