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问题周期

社会主义中国的问题与那些"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发展中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布鲁金斯在世界银行史中指出,这份报告"成为中国高官的入门读物,对世界银行在中国建立良好声誉有很大帮助"。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授信制度的检查。
  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商业银行制定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与贷款区别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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