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期货市场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关于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A、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B、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C、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D、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E、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期货经纪合同》对强行平仓的主要规定
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中关于风险控制部分一般都会有两条规定,这两条规定是强行平仓制度在期货公司层面的具体体现与落实。以某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为例,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A、当乙方资产账户客户风险率大于100%时,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B、由于行情大幅波动,导致乙方资产账户的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随时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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