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质、量两个角度界定资产并购中的“资产”的含义,为股东投票权的启动划出明确的界线。只有明确资产并购中到底并购的是什么样的财产和公司法中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是指什么样的资产?才能明确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有法定的投票权。
我国公司法对于资产并购所设定的准据法却很有限,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对于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笔者建议参照我国公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的规定和美国公司法中关于实质性全部财产的规定,尽早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使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更法定、更具可操作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争议。
我国公司法对于资产并购所设定的准据法却很有限,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对于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笔者建议参照我国公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的规定和美国公司法中关于实质性全部财产的规定,尽早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使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更法定、更具可操作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