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A仲裁职能

NFA另外一个重要职能是按照《商品交易法》第17节(b)⑽条提供公平的、公正的和高效的解决客户投诉的程序。 NFA的仲裁办法和会员仲裁规则为这些程序提供了框架。NFA的仲裁程序于1983年全面开始运作。除了某些特定的例外情况,当客户对FCM、IB、 CTA或CPO会员或者是联合会员提出仲裁时,NFA的仲裁结果是强制性的。

  仲裁由总裁指定的1或3个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主持,客户一般有权力要求一个由大多数与NFA会员或NFA没有关系的仲裁员组成的种裁委员会。较小的投诉一般由一个仲裁员通过书面调解进行解决。仲裁过程是非正式的,然而,各方应该聘请辩护律师。

  此外,为了成功地执行仲裁程序和鼓励解决问题,NFA于1991年6月开始将调解纳入到仲裁程序的早期,以使NFA的仲裁尽可能的节省费用和更加有效率。

NFA仲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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