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保险经纪人是否专业?

不管是代理人还是经纪人,很多人都宣称自己是专业的,专业与否是需要检验的。有很多检验的方法,比如理赔是否专业,如果保险公司做出一个错误的理赔决定,作为一个专业的经纪人或者代理人,能否争取客户应得的利益?这也是检验某些人是否专业的一个“试金石”。


今天的“试金石”是:客户复效的时候碰到身体状况变差,这时候怎么帮助客户争取利益呢?


奶爸最近就碰到一份同样的案例,讨论之前先来了解几个保险名词:


一、宽限期、中止期、效力终止

1、宽限期: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简单来说,这60天就是免费的保险,如果发生理赔,保险公司正常赔付,只是会扣取相应的保险费。


2、效力中止: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合同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为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简单来说,在这两年内投保人可以以两年前投保时的年龄,申请这份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保险费。


3、合同终止:自合同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后,投保人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保单达到了合同终止状态,保险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投保人再来申请,只能是重新投保一份新的保险合同,并按照当时的年龄收取相应的保费。


二、实操案例


:客户在保单宽限期第58天去医院做了一个检查,发现自己确诊了糖尿病。在保单中止期间(距宽限期已经过了1年之久)发现自己有一份重疾险保单忘记缴费,已经过了宽限期,想去申请保单复效。


这时候作为一个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或者是保险经纪人,你怎么维护客户的利益?(注:在申请保单复效之前没有检查出其他异常

1、一般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是这样来的:给客户一份新的健康告知,让客户填写,并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以后,保险公司才会接受客户的保单复效申请,并收取相应的保费,保单生效。


但是客户在宽限期内确诊糖尿病,是没办法通过重疾险的健康告知,可能最终的结果是客户没有通过保险公司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失效,客户也失去了这份重疾险的保护了。


2、如果这是你的客户,作为保险经纪人应当怎么做才能维护客户的利益?


如果客户需要复效,我们看一下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

怎么判断保险经纪人是否专业? 保险知识 第1张


只要客户在规定的效力中止期间,和保险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保单的合同效力恢复。


而这个案例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同意客户保单的效力恢复呢?为什么没有达成协议呢?
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客户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了(宽限期内确诊了糖尿病),不符合新的健康告知。

三、保险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我们看一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怎么判断保险经纪人是否专业? 保险知识 第2张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申请复效,只有一个条件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客户复效就是: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例子,客户在中止期间危险程度有显著增加吗?


显然没有!


客户确诊糖尿病也是在宽限期内,在效力中止期间没有相关的异常项目,也没有做过相关的检查,在申请复效之前没有异常项目--代表客户在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程度没有增加;


四、如何理解“危险程度在效力中止期间”显著增加?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判断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当限定在以“效力中止期间”与“合同订立时”进行比。


如果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合同效力中止之前既已经显著增加,则其申请复效,不会增加逆选择的风险,保险公司拒绝恢复效力缺乏正当性。

而第八条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防止保险公司随意拒绝复效,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既然客户的糖尿病是在宽限期内确诊的,在效力中止期间也没有其他异常,就代表危险程度没有增加,保险公司以客户在保险期内确诊糖尿病,拒绝客户复效为由。不符合保险法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客户在这样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复效的时候要求客户填写健康告知,客户大可按照最开始保单承保时的健康情况填写相应的告知,而不是以宽限期内确诊糖尿病的这个健康情况填写告知。


五、总结

作为一个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这时候应该给某些保险公司上一堂保险法普法课,让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时时刻刻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公司的权益,做出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如果保险公司的某些做法和保险法不相符,那这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寻求银保监会的帮助,拨打12378进行投诉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怎么判断保险经纪人是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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