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含义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司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委托收款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转让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在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中,需要进行承兑的主要为商业汇票
  我国仅规定法定提示承兑时间,未规定指定提示承兑时间
  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追索保全的效力上
  汇票的承兑应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进行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部分承兑、附条件承兑(不单纯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从而发生拒绝承兑的效力
  过期承兑与到期承兑具有同一效力
  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保证也必须具备书面要件,且必须在票据上进行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一次付款为票据付款,二次付款为票据偿还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付付款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时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未认真进行附带审查而发生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因他人冒领票款而受到损害时,付款人只能依其过失程度,相应的承担票据外的过失赔偿责任
  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进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各被追索人均应对追索人承担全部偿还义务,相对于追索人来说,
  汇票汇票
  各被追索人无任何承担责任上的先后,也不存在责任的分担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本票的特别规则为:出票人资格的限制(银行)、出票规则的限制、提示见票的规则(2个月内)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因而,持票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向出票人请求支付。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对于异地适用的支票,则依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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