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平仓后的处理方法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第四,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属上述(1)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所有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属上述(2)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投资者超仓,则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属上述(3)、(4)、(5)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投资者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上述(1)、(2)项情况,交易所先按(2)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1)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五,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第一步: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二步: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六,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因受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强行平仓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如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的处理。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七,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制平仓产生的盈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投资者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者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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