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银保监会召开的吹风会上信托部主任赖秀福提到:
包括《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流动性监管办法》、《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都在监管部门考虑安排之中,且这些工作从去年就已开始起草。
目前,《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已经纳入2019年监管的工作安排,争取年底前推出。
可以看出,未来可以有一些信托监管文件出台,信托行业将迎来新的监管环境。
信托业未来监管与业务环境
01监管环境境遇大于挑战
从2018年末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提出信托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以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类信托为方向。
到2019年初系列有关信托监管消息的出台,可以看出信托行业将迎来新的监管环境。
一方面,防乱象、去嵌套、去通道、去刚兑、防风险仍然是未来监管主基调,信托公司要注重合规风险,严格禁止开展监管套利业务,不做限制性领域融资。
另一方面,随着未来一系列监管办法出台,信托业整体机遇大于挑战,但信托公司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大公司可能强者愈强,小公司也迎来弯道超车机会。
信托公司应当抓住机会,调整业务方向和业务重点,争取取得更好发展。
02三类信托业务齐发展
资金信托作为资管新规下的资管产品,信托公司需要与其他资管机构竞争,其核心优势在于发放贷款资质以及在非标领域的丰富经验。
未来信托公司应当在此基础上,提升在标准化产品领域的主动投资能力。
从媒体信息看,资金信托包括资金融通型和资产配置型,前者主要是传统的融资类业务,后者是对信托资金进行组合投资和管理的信托。
对于服务类信托,应当勇于尝试,探索多元化的服务场景和服务手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开展服务类信托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分类看,主要包括证券投资运营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家族信托和其他服务信托。
公益(慈善)类信托不但可以作为信托公司践行公益实践的一种途径,而且可以作为给高净值客户提供的附加服务,引导和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慈善)中。
长远来看,慈善信托业务也可能成为重要的信托业务类型。
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的影响
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是对接《资管新规》的信托细则,该办法出台后,原来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可能被废止,资金信托业务将与其他资管机构的资管产品面临基本相同的监管规则。
整体而言,金融行业牌照优势逐渐式微,终将进入比拼实力的时代。
一、对现行业务的影响
资金募集方面
从目前披露消息看,信托产品包括公募与私募,这表明在资金募集方面信托与、银行、基金适用统一的标准。
公募放开对于信托是利好,但短期可能是少数公司试点。
而私募信托可能统一适用资管新规的合格投资者要求,这对于信托资金募集会有一定影响。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私募不得超过200人,而目前信托产品募集适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300万以下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超过300万元不受人数限制。
未来统一适用200人标准,50人和300万的标准可能都会突破。这对于信托资金募集会有一定影响,需要信托公司进一步提升资金募集能力。
此外,对于私募信托产品设置24小时的冷静期,这对信托产品的募集也会造成一定影响,信托公司需要对调整信托文件、准备与客户沟通以及资金募集和使用时间安排等做好相应准备。
信托资金运用方面
固收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允许卖出回购方式运用资产。原来信托资金不可负债,是信托在标准化产品交易方面的劣势,该规定意味着监管上的标准拉平。
未来信托公司需要进行人力储备和实力提升,在投研和交易上下功夫。
二、公募信托业务的影响
公募信托被认为是对信托的重大利好,可以扩充信托客户群体,丰富信托产品。
实际上,2017年,我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后发布答记者问时提到,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两种:
01
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的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02
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信托公司还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新办法所规范的主要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
对于第一种业务模式,由于它的法律结构、业务运作模式和委托人范围等方面,不同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我们拟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在今后逐步制定颁布相关的管理规定。
可以说,资管新规的颁布,统一资管产品监管,为公募信托发行提供契机,不过公募信托的真正落地实施,可能也需要有专门的监管办法进行规范。
但短期内对大部分信托公司而言,公募信托的发展也并不十分乐观。
第一,从投向上看,公募信托可能限于投资标准化产品,至少应该也会以标品为主(例如非标限于10%或20%以内)。
除了参考公募基金和公募银行理财产品的经验外,我国台湾地区《共同信托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共同信托基金属于公募信托产品,只能投资于标准化资产。
标准化产品投资对于人员、团队的专业性要求很高,需要前期积累,目前可能大部分信托公司并不具备条件。
第二,公募信托初期可能仅仅是试点。
可能也正是因为标品信托专业性强,初期仅仅是试点。
从媒体消息看,在行业评级为A类的公司中选择2~3家试点,但也有消息提到监管部门称这个说法不准确。
即便如此,全面放开公募信托也是不可能的,大概率看,公募信托试点的公司应该是评级为A的公司中,目前标品业务做得比较好、规模比较大的公司。
第三,公募信托投资标品面临的竞争不仅是信托同业,而是公募基金,短期看,信托并不具备优势。
尽管如此,公募信托的放开总归是利大于弊,信托公司还是要积极准备:
首先,要培养或引进标品投资团队,为未来开展业务奠定基础。
其次,与私募基金公司等加强合作,建立联系,以后可以合作开展业务。
第三,加强金融科技布局和线上营销系统的建设,为公募信托做好准备。
无论公募信托起点是否为1万元,但肯定是小额,依靠传统的线下理财经理营销行不通,必须通过线上营销,这对系统建设、公司品牌建设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第四,要重视行业评级和监管评级,未来评级对于信托公司业务的影响会越来越直接,只有保持在A类评级,才具备申请相应的业务资格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