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姐研究过很多案例,结果发现大量拒赔案,都是因为投保时“不合条款”,才在理赔时栽了跟头。
而多数的“不合条款”,都是因为没过健康告知,“带病投保”。
可你也不想想,保险公司又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蹭热点的孙宇晨,凭啥自己往坑里跳,往外送钱呢。
2017年2月28日,武先生给自己的父亲投保了重疾险、寿险和住院医疗险三款保险。
2018年3月,武大爷被检查出下咽恶性肿瘤(即喉癌)。
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而且还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缴过的保费也都不会退。
武先生一听就急了,明明合同上写着,一旦被保险人身患合同里规定的100多种疾病之一,就能100%赔。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武大爷在投保之前就因为脑梗死、脑基底动脉瘤住院治疗过,但是在投保时,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带病投保,我们当然拒绝理赔!”
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只告诉了保费多少,而没有主动询问被保人的健康状况。
而且在投保一年后,自己知道了健康告知的重要性,曾向保险公司补充告知。
也就是在2018年2月10日,主动向保险公司邮寄过病例,事后还主动打电话询问核保结论。
保险公司在电话里说,武大爷的情况属于拒保,保险公司将解除合同。
吊诡的是,2月28日,保险公司扣除了武大爷今年的保费,并且没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
既然已经知道带病投保的情况了,还扣保费,这不是表明自己愿意继续承保吗?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支付武大爷理赔款。
师姐不提倡武先生的“带病投保”行为,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遇见这种小概率事件。
保险公司有专门的理赔部,当需要理赔时,会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别说2年前,你10年前的就医记录保险公司都能查的到。
所以,大多数时候,隐瞒病史的结局就是,什么都得不到。
但如实告知,其实是一种对保险公司,对投被保人都有利的“麻烦”。
而且,现在一些产品的投保条件并没有那么严格,虽然身患疾病,但也有可能通过健告,比如达尔文二号,乙肝小三阳、甲状腺、乳腺结节等都有可能标体投保;
甚至也有专门针对特定疾病保障的产品,比如弘康人寿爱无忧,患过甲状腺癌都能买。
所以,别怕说出病史,每一步如实告知,都是在加固你的保障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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